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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0:14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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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9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遵义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



为促进电力和煤炭企业良性互动,加快“能源基地”建设,确保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运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5年在电煤供应中作出贡献的县、区(市)、市直部门和有关煤炭企业给予奖励。根据《遵义市电煤保障实施方案(试行)》(遵府发〔2005〕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区(市)电煤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奖金120万元)

(一)考评对象

承担电煤供应任务的县、区(市)人民政府:遵义县、仁怀市、汇川区、桐梓县、绥阳县、习水县。

(二)考评内容

1、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

2、超额完成计划任务量。

(三)考评办法

年终相关县、区(市)写出书面总结,由市电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发电企业提供的各地供煤情况进行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1、完成任务奖,奖金60万元,对完成计划任务的县、区(市),按其电煤实绩占全市电煤实绩的比例进行分配。

2、超任务奖60万元,对超任务的县、区(市),按实际超额量占全市电煤超额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市直有关部门电煤保障工作考评(奖金20万元)

(一)考评对象

市经贸委、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遵义公路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遵义供电局、市财政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遵义分局、市发改委、市西电办。

(二)考评内容

1、市发改委:新建电厂和配套矿山项目报批和制定新建煤矿计划及跟踪检查进展的情况。

2、市经贸委:协调发电企业和煤炭生产企业执行供煤合同协议的情况;调度全市电煤供应情况;煤矿技改项目的申报情况。

3、市煤炭局:制订煤炭企业年度、季度电煤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经贸部门制订电煤供应计划,指导、督促企业完成电煤供应任务,开展煤矿项目建设管理,安全整改、督促检查工作和有关证照发放的协调工作情况。

4、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遵义分局:指导和督促煤炭生产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并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手续的工作情况。

5、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煤炭企业采矿权的年检及矿权手续申报、核准的工作情况;制定矿权监督管理办法及督促检查执行的情况。

6、市交通公路部门:实行电煤运输“一卡通”保证电煤运输通畅的情况。

7、市财政局:制定“煤税挂钩”分配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煤炭规费征收的检查情况。

8、遵义供电局:制订并落实“煤电挂钩”方案,对拒不执行电煤计划的煤炭生产企业实施限电的情况。

9、市物价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规范煤炭规费的实施情况;协调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电煤价格矛盾和依法查处哄抬煤价、电煤运价违法行为的情况。

10、市质监局:协调处理电煤质量纠纷的工作情况。

11、市西电办:组织开展电煤保障政策措施的调研及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的情况。

12、其它成员单位履行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服务于电煤保障工作的情况。

(三)考评办法

年终由相关部门提供本部门电煤保障工作总结材料,由市电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初评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基本奖若干名,分别给予奖励。

三、电煤供应企业考评(奖金60万元)

(一)考评对象

承担电煤供应任务的市县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二)考评内容

2005年执行电煤购销合同及电煤实际供应量,安全生产和电煤产品质量等情况。

(三)考评和奖励办法

由各发电企业提供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电煤购销合同执行情况及实际电煤供应量,在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企业中,根据企业电煤供应量排序,其中:遵义县、习水县、仁怀市、桐梓县各取前2名;汇川区、绥阳县各取第1名,评为特别突出贡献奖,各奖励3万元。凡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均获完成任务奖,共同参与相应奖金的分配,名单由各地煤炭局与发电企业共同审核确定。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掺杂使假行为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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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蛋鸡遗传改良计划(2012-2020)》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蛋鸡遗传改良计划(2012-2020)》的通知

农办牧〔2012〕47号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 农牧、农业、农林)厅( 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

蛋鸡产业是现代畜牧业重要的组成部分,蛋鸡种业是提升蛋鸡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支撑。为提升现代蛋鸡种业发展水平,促进蛋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蛋鸡遗传改良计划( 2012-2020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全国蛋鸡遗传改良计划( 2012-2020 )



农业部办公厅

2012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
农办牧[2012]47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212/P020121221402509332373.ceb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政办 [2007] 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秦皇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秦政办[2005]134号)即行废止。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秦皇岛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建立长效管理养护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49号)《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公路发(2006)4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06)16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进行;做到分级负责、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
第二章 管理养护机制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监督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下达县道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审核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定乡(镇)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乡、村公路建议计划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政府下达。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乡(镇)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目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须设置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并明确一名乡(镇)长负责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人员。按照县级政府确定的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路养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交通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乡、村公路养护模式可采取:(一)安排专人进行养护;(二)“一事一议”按养护里程、路面状况分包到户进行养护;(三)村干部、党员分片包段的方法轮流进行养护;(四)出义务工或以资代工的形式进行养护;(五)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进行养护;(六)政策允许的其它养护模式。
第六条 汛期和雨雪时期,要做好预防措施,及时进行抢修,保障公路畅通。遇到重大灾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沿线机关、厂矿、军队、群众进行抢修。
第七条 公安、工商、城建、国土资源、农机、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养护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养护内容。
(一)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分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其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的保洁,排水构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轻微损坏的修补。
(二)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其内容主要为:整段整线在原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下面层,局部路面严重病害处理,桥涵、防护构造物较大损坏的维修。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其主要内容为:整段整线在原等级范围内翻修补强,重新铺装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在原有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上面层,桥梁的加固、严重损坏的维修。
第九条 对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要加强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乡村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报请县(区)政府断交绕行等措施,及时修复。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及时向县(区)政府报告,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措施,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第十条 养护质量标准。县道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乡道、村道养护要做到: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降、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凡是宜林路段均须进行绿化,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由县、乡政府组织实施。路树需要更新采伐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县道由县地方道路管理机构每月对管养路段进行一次路况鉴定,于每月25日前向市地方道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质量和养护生产月报表。
乡道、村道由乡(镇)管理机构每月进行一次路况鉴定,并每月向县级地方道路机构报送养护质量和养护生产月报表,县级地方道路管理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养护质量和养护生产季报表。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市政府由财政预算内将一定比例资金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需要由财政预算列支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满足农村公路养护的需要。随着养护里程的不断增加,各级要不断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投入。对于当年地方资金筹集不到位的,将对下一年度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养护计划不予安排。
第十四条 养护资金筹措标准。
1、县道。
县道养护省补助资金每年每公里8400元;市政府补助资金每年每公里800元;县(区)政府安排资金每年每公里不少于800元。
2、乡道、村道日常养护。
乡道、村道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资金不少于3500元。市政府和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分别补助20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筹集解决。
市政府和市交通部门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养护工作到位、养护质量好的单位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对养护管理不到位或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扣减补助资金,对未进行养护的单位不予补助,并进行相应处罚。
3、乡道、村道大修、中修、小修工程。
乡道:省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按35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中,省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2330元;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1170元,其余所需配套资金由县(区)政府负责。
村道:省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按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中,省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670元;市交通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330元,其余所需配套资金由县(区)政府负责。
市交通主管部门补助资金由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款列支,列在市交通局和县(区)交通局分成之前。待县(区)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后,根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拨付省市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为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用帐户,上级拨付的相关费用按程序拨付到资金专用帐户。但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专用帐户。
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自行筹措的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帐务公开,接受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
使用农村公路养护专用帐户资金,由乡(镇)政府上报计划,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用养护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安排,乡(镇)、村自筹资金由乡(镇)、村自行安排。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落实职责,明确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执行。
第十八条 乡(镇)、村要制定乡规民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十九条 除进行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乡道、村道和乡道、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乡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2、设立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
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须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20米。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养护质量及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养护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养护质量是考核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指标,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以优、良等级公路里程占养护总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巡查、月检查和季度评比。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公路进行日常巡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对乡、村级公路进行月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全市县级公路和乡、村级公路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须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实行目标管理,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干部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如有与上级规定有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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