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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05:46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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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5〕2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市效能革命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遂宁市开展效能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遂效发〔2005〕1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实施监督的部门

由市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目标办、市效能办、市府督查室配合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巡视。

二、监督巡视的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三、监督巡视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半年或年终由市府法制办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组织对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的考核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巡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三)接到举报重点检查。

四、监督巡视的内容

(一)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确定“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法制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承担日常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对照《遂宁市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遂府法发〔2005〕8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三)制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合法,并是否按规定报送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是否定期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及时修改、废止、公布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法定职责情况;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大行政行为举行听证并按规定报送备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案卷材料按规定立卷归档;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有无违法委托执法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规定;不向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或单位下达罚没指标;按要求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六)法制机构是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否按时完成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查处通过信访举报、新闻舆论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依法协调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期作出复议决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及提交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按规定参加行政诉讼;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按期进行案卷评查;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下属单位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按时报送政府法制工作各种统计报表。

五、监督巡视的奖惩措施

严格按《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纳入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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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3月22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叙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用中医针灸治疗病人并向叙方医务人员传授针灸技术,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举办针灸训练班。训练班用房和设备由叙方提供。训练班结束时由叙利亚卫生部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除在大马士革的一所医院工作外,可在双方商定的其他城市的医院作短期的针灸治疗。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由叙方提供。叙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器械由中方提供,其价款由叙方支付。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的往返旅费及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医生每人每月1400,翻译、厨师每人每月1100其中三分之一可以兑换货币支付)、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叙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叙方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如遇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叙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期间,叙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叙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照发。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叙方的法律和叙利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二日在大马士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大使          卫生部长
     陆 维 钊           加苏卜·里法伊博士
     (签字)              (签字)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政(2001)34号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第一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1年。
第二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开发区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开发区金融、保险、旅游、宾馆、文化娱乐、餐饮、中介等服务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企业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六条 开发区内各类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开发区内各类企业,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性劳务收费项目外,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土地政策
第八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各类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
第九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环境保护、城市道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
第十一条 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或由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减免50%。
第十二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减免20%。

三、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 开发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栋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如期足额到位后,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银行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开发区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法则,依法保障区内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法律、中介、物业管理等各项服务。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开发区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
第十六条 开发区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对引进资金来开发区投资的中介人,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开发区管委会从该项目上缴税收中奖励引资额的2%。

四、其它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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