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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6:07:28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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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外[2000]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同时对外
交往活动也不断增加,这对于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搞好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在对外交往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我国不同部门团组在短时间内,频繁
访问同一国家的药品监管当局;各部门和地方团组为考察内容相仿的问题重复访问;一些国
家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此反映中国来访团组太多,难以接待等。为深化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改革,加强对药品监督外事工作的管理,树立和维护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良好形象,也
为使此类出访能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进行,本着“统一对外、统筹安排”的原则,现对各地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出访国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因工作需要,访问国(境)外药品监督管理当局(包括港、澳)的单位,应事先向我
局国际合作司提交书面申请,征得我局同意后再与国(境)外药品监督当局联系。

  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对外进行联络和交往。

  三、出访团组应有实质性内容,出访前应做精心准备,归国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并报告我
局。

  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国际合作司负责上述
出访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有关具体工作事宜请与该司联系。

  联系人:秦晓岭、王晓晔,电话:68315647。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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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后如何确定职务和工资等问题给河南省人事厅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后如何确定职务和工资等问题给河南省人事厅的复函
人事部


你厅(1990)豫劳人惩便字第1号函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因为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以,原国家劳动总局(82)劳总字029号文件中的“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可回原单位安置工作,……其工资待遇,可按捕前的工资等级执行”之规定,不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
单位受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
二、按照1982年10月29日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60号文第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应区别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对仍保留公职,在劳动教养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分配工作时,其职务和工资级别,可比照原劳动人
事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第六条中“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一般按低于受撤职处分的职级待遇重新予以确定”的原则办理。



1991年3月27日

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

为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能力的提高,从现在起到“十五”末期,实施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劳动者、企业在职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今后3年,要重点做好再就业培训和技工培训工作。强化再就业培训,力争使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以上;推行创业培训,力争使成功创业率达到40%;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劳动者,使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提高;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就业准入制度。

二、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

(二)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广泛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参与再就业培训。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行业组织以及企业集团的作用,动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充分调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共同开展再就业培训。通过资质认定,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形成再就业培训网络。引导培训机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实施针对性强、具有实效的再就业培训。

(三)落实培训经费,明确使用方向。从地方再就业补助费或失业保险基金中落实培训经费,在对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进行综合考察和效果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支付培训经费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按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标方式落实承担的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对培训机构支付经费补贴;定点机构自主开发培训,可根据培训后再就业率支付经费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参加非定点机构培训,并在相关职业实现再就业的,可在规定额度内报销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核发培训券、个人支付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经费补贴方式。

(四)在100个社区就业联系城市普遍推广创业培训工作。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进行开办小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指导学员进行市场调查、论证创业计划,并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工作,落实税费减免、经营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提高成功创业率。建立创业培训师资进修基地,加强创业师资和开业指导人员的培训。

三、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加强技术技能劳动者的培养

(五)依托行业、企业搞好技工培训。指导行业组织进行本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开展理论研究,推进培训改革;推动大型企业办好自有培训机构,着重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培训;鼓励中小型企业与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培训。通过企业培训与学校培养相结合、在职培训与脱产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提高与企业、社会支持相结合等方式,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工人。

(六)充分发挥技工学校的作用。继续推进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方针,根据优化结构,合理配置培训资源的原则,对技工学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重组,形成一批兼备培训、就业、鉴定功能的综合型职业培训基地。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适合劳动者就业和素质提高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技工学校办学实力,扩大技工培养规模。加强督导评估工作,逐步建立办学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总结和推广技工学校跨地区招生、办学和就业的经验,推动技工学校形成面向城乡、面向市场的灵活办学机制。

(七)强化高级技能和复合型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大力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招收职业学校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企业职工,探索校企结合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途径。引导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结合企业技术进步的需要,调整专业结构,扩展教学内容,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根据以考为主、考评结合、评聘分离的原则,推进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拓宽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

(八)继续推进劳动预备制度。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加大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力度。在劳动预备制培训中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青年市场就业的能力。结合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推进农村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

四、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对技术技能含量较高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的制度。在职业介绍、企业招工和私营、个体工商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要求。把就业准入执行情况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内容,加强执法监察力度。

(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逐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对各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分期分批地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面广、技能要求高而且从业人员数量多的重点职业开展职业资格专项治理,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培训、鉴定的质量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十一)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统一标准、教材、题库、考务、证书的要求,根据社会化管理和考培分离的原则,逐步在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普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学校培训和技能鉴定专业目录,引导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教学特点和内容,探索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模式。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技术支持,建立激励机制

(十二)发挥劳动力市场的导向作用,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分析和发布工作,指导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培训方式等方面的改革。达到一定规模的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应设立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机构,有条件的可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实现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信息的沟通和对接。加强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职业介绍和就业推荐工作,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即时的岗位信息,组织专场招聘会,提供档案管理、指导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十三)加强基础工作和技术支持。做好职业标准、教学计划、课程开发、教研教材、鉴定题库等基础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特别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学生的实习操作训练。创新培训形式,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实施职业资格在线工程,推广多媒体和仿真模拟等先进教学技术方法的应用。组织实施西部地区远程职业培训试点。适应市场需要和新职业的发展,编辑出版与就业和职业资格紧密联系的适用教材。

(十四)积极创造有利于技术技能劳动者成长的社会环境。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岗位技能工资政策,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在企事业单位中广泛推广根据职工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技能等级确定就业岗位,结合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经验。组织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继续做好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宣传技术技能劳动者的重要作用,推动技能振兴行动。

(十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总体规划,并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培训、鉴定、就业、劳动监察、失业保险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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