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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21:02:54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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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发 [2005] 35号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制订的《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课本费、免杂费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工作,推进我州农村中小学助学工作制度化,充分发挥助学工作的社会效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农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两免一补”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民委统一组织指导,实行州、县市、学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两免一补”组织实施工作,澄清贫困学生情况,审定资助对象,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建立健全救助档案、审核机制、监督机制和贫困学生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省免杂费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制定“两免一补”资金发放管理制度,办理拨付手续,跟踪资金落实情况,加强资金的监管。

第六条 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筹措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资金,主动配合教育、财政部门做好“两免一补”工作。

第七条 建立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归口州、县市教育部门管理。负责制定和修订“两免一补”助学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核查受助对象,做好贫困生和受助等信息的汇总、统计、上报,建立助学工作资料档案,办好助学简报和湘西助学网,组织开展社会各界对贫困生的救助和捐赠,管理和发放捐助资金。

第八条 各中小学校长是“两免一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校“两免一补”工作管理办法;做好贫困生的调查摸底、评审、公示等工作,建立贫困生档案和动态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建立助学工作资料档案;组织发放“两免一补”贫困生的教科书、杂费以及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完善手续,建立台帐;宣传“两免一补”救助政策;接受社会捐助,加强与捐助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做好受助学生情况反馈。

  第三章 “两免一补”对象的界定及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困学生予以资助:

  1、父母双方或单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家庭依靠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

  3、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军烈属子女;

  4、特困残疾人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父母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6、天灾人祸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7、获得计生绿卡的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子女。

第十条 县市教育局根据平时掌握的贫困生情况和“两免一补”经费额度及需资助学生人数,视各乡镇的经济发展、自然环境、地域条件、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将经费额度和资助名额原则分配到有关学校,对经济欠发达的特困、边远乡镇应适当予以倾斜,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以下6个程序确定“两免一补”对象:

1、公布政策。学校根据下达的“两免一补”经费额度和资助名额,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有关享受资助的条件、名额以及资助的申请、审核、批准、监管和申诉等信息。  2、学生申请。学校组织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两免一补”申请表,由申请学生所在地村委会或街道签署意见。

3、调查摸底。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助的贫困生进行家访,到所在村委会(街道)调查了解,征求意见。特别是在每个学期末要对肄业年级学生进行调查摸底(每年秋季入学的小一、初一学生要提前摸底,确定对象)。

4、组织评审。学校负责成立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有关政策和具体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

5、公示结果。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地等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6、审核备案。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市救助中心审核确定,县市救助中心审定后通知相关学校,县市救助中心将救助情况报州救助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两免一补”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对象每学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两免一补”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免费教科书必须从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学生教科书目录中选用,各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免费教科书的资助,各科目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相同质量的教科书。县市教育局要按省下达的指标对已确定享受“两免一补”的各年级学生的免费教科书套数一次性分配到学校。免费教科书要课前到书,由学校统一组织发放,并在扉页上加盖“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印章。学生和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将花名册报县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免杂费资金由学生和家长在一式3份发放花名册上签字,一份作为财务报帐依据,另两份由学校报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县市要将省补每年40万元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专项用于补助少数民族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民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族通〔2003〕2号)和省财政厅、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和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4〕10号)的规定,在州民委设专帐,由州民委商教育、财政部门管理,具体操作由教育部门向民委提供确定的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由民委审查后,具体实施救助,将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受助学生和家长在一式4份发放花名册上签字,一份作为财务报帐依据,另3份由学校报县市民委、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 “两免一补”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县市财政将上级资金连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门审核确定后提供的人数计算的资金分配额度,从专户直接拨付到学校,学校要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  第十七条 “两免一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从中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顶以往欠费。对下拨的“两免一补”资金,学校要确定专人专账管理,原始凭证要真实、规范,不允许签字不发钱的现象发生。救助对象因故发生变更的,学校应将相应的受助资金先入帐,再依照规定的救助程序重新确定救助对象。

第十八条 经审核确定救助的贫困生,在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同时享受免杂费,寄宿生还可同时享受生活补助费。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县市和学校要将“两免一补”政策在当地公众场所中予以公开,充分利用会议、媒体、标语等形式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贫困家庭都能够全面准确掌握救助政策。

第二十条 “两免一补”救助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申请、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程序,严格坚持“三公开”(公开救助资金总额、公开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受助学生名单和救助标准)救助原则,自觉接受师生、家长、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两免一补”工作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学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两免一补”工作实行定期督查、审计和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弄虚作假、顶冒、抵扣、截留、挪用、贪污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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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26号

关于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通过强化“双基”,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央企业安全监管等一系列有力措施,确保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当前“十一”黄金周将至,为了做好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假日期间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做好节前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做好“十一” 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交通和旅游安全工作,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节日期间的客流量合理调整车次、船期、航班等;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的管理部门要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切实控制好高峰时段游人总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拥堵、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并要加强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审批及安全保卫工作;各级旅游、卫生及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预防公共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一”之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严格对运输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加强对客运企业特别是旅游客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客运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车船超载,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认真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的各项措施,做好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和危险路段整顿工作,重点查处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时运营等严重违法行为;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的安全检查,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

  公安消防部门等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排查和整治,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以及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或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也要加强日常检查、检修,确保安全。

  三、强化监督管理,合理安排生产,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的监察力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与颁发,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严厉打击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加强对已关闭小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十一”长假,安排好煤矿设备检修,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防止突击生产和超能力生产。

  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重点抓好容易发生事故的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丢失、流散或泄漏。

  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以及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各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源头管理,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管理体系,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节日期间万无一失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地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配合与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

  五、严格节日期间领导同志值(带)班和生产安全事故专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同志节日值(带)班制度,并加强“十一”期间的值班工作。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各省(区、市)于10月7日12时前,将本地“十一”期间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动传真:010-64234662;联系电话:010-64211843)。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七日
乌海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水泥生产、使用的技术进步,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12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
使用、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经贸委是全市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散装水泥日常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指导。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教育、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统计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水泥市场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装备。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其发放散装水泥设计能力达不到70%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水泥企业的散装率达到全国同期平均水平,方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90%以上。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加快推广预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建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七条 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90%以上。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置相应规模的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设备、设施。具备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条件的施工企业,优先参与工程投标,承接施工任务。 第九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协助、支持我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一)交通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上缴的养路费应按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二)公安机关应当对散装水泥专用车和混凝土搅拌车进入市区交通控制路段提供通行方便。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下列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每吨1元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按下列方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年设计能力在20万吨以上(含20万吨)的水泥生产企业,按5∶5比例分别向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年设计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下列方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也可以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的建设、水利、税务等有关部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建委及各区建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其它相关手续时代征;
(三)建设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或者按照水泥预算定额,向建设单位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可以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明,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还,散装水泥使用率低于70%的,不予退还;
(四)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按上年水泥实际使用量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末考核时,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还,达不到90%的,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将应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10%(不含第十三条的第一项)上缴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用于全区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的统筹安排。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前,分别向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上一个月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上一季度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在建安工程成本中列支,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应得分成比例后及时上缴市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和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拖欠、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新建、扩建、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市财政局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按每立方米80元的标准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5000元。
第二十二条 水泥制品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漏缴、少缴、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处以违反规定金额的20%的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可以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范围,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违规、违纪的责任人,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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